醫療器械許可證
一、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29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40號)第2條,第68條。
二、申報條件:
1.申請者應當具有企業組織形式;
2.申報的食品品種應屬于食品生產許可的范圍(注:食品添加劑、乳制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用酒精、白酒等食品在省食藥局申辦),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3.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4.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5.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6.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7.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三、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2份,請在本網站 辦事服務 );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2份);
3.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4.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2份);
5.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2份);
6.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2份);
7.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2份);
8.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1份);
9.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2份);
10.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申請人應保證其提供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需加蓋公章。上述申請材料應分單元填寫,每個單元為獨立的一套材料。
四、辦理程序:
受理——現場核查——許可、發證(正副本)——許可檢驗——發放副頁——歸檔
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換證)
一、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
二、申報條件:
1.食品生產許可證到期換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間發生生產場所遷址,或者周邊環境、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生產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也應申報換證;
2.申請者應當具有企業組織形式;
3.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4.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5.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6.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7.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三、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2份),請在本網站 辦事服務 );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2份);
3.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4.食品生產企業代碼證復印件(2份);
5.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2份);
6.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2份);
7.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2份);
8.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2份);
9.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1份);
10.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2份);
11.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辦理程序:
受理——現場核查——發證檢驗——許可、發放證書正副本及副頁——歸檔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
一、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40號)第29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二、申報條件:
1.已取得相關食品品種的生產許可;
2.企業名稱、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但生產條件未發生重大改變。
三、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請在本網站 辦事服務 );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企業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辦理時提供);
4. 企業新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轄區工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企業名稱變更時提供);
5.地名辦公室或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門出具的地名名稱變更更名(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時提供);
6.原營業執照復印件
7.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原證書正本、副本、副頁明細應交回)
8.企業所在轄區質監局關于生產地址和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證明原件;
四、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換發新證(正副本及副頁)——歸檔
食品生產許可證補領
一、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40號)第30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二、申報條件:
1.已取得相關食品品種的生產許可;
2.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或副頁遺失。
三、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補領申請表(請在本網站 辦事服務 );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刊登企業生產許可證書遺失和作廢聲明的省級以上的報刊原件。
四、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補發新證(正副本及副頁)——歸檔
食品生產許可證注銷
一、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40號)第31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二、申報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注銷手續:
1.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2.企業申請注銷的或者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3.企業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書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材料:
1.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說明注申請銷理由,加蓋企業公章);
2.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
3.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注銷生產許可證——歸檔